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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

學生申訴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建立學生申訴管道、增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三條規定,制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七條對申復結果不服提起申訴者,不在此限。

 

學生申訴原則與要件:

  • 主張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
  • 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需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為真實)。
  • 申訴人應詳填學生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1. 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聯絡電話、院系所、年級、學號。
  2. 原處分單位。
  3.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4. 希望獲得之補救。
  5. 檢附文件及證據。

 

學生申訴提出時限:

學生申訴應於收到學校對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提出,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另,申訴人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撤回申訴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