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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與優待減免所得列計及申復

就學貸款與優待減免所得列計及申復

 

  • 所得查核及申復:

為有效查核並反映學生之實際家庭經濟狀況,其家庭年所得總額由教育部系統平臺將學生資料轉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前一年之家庭所得,列如111學年度申請案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110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上、下學期相同

 

  • 所得列計及申復:
  1. 如對家庭年所得總額之查核結果認有疑義,可逕向所屬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申請複查(申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註: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11月25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42925號函釋說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個人於課稅年度內之所得(含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而「核定通知書」為申報戶成員於課稅年度內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之所得。考量兩者內容仍有不同,申復仍應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依據。

  1. 依本部103年6月18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87081號函辦理,如家戶成員有涉及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事項,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本金」,不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
  2. 申請身障子女類別之就學費用減免,如因父母為公益彩券經銷商,幫客戶兌領公益彩券中獎獎金,致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須另加中國信託銀行開立之「公益彩券經銷商暨其兌領之中獎獎金證明書」及父母、學生、配偶每個人綜合所得清單正本。

 

※不可用稅額試算通知書、稅額核定通知書、納稅證明...等文件之金額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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