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單範本
(一)申貸學生及保證人應於註冊日前,攜帶註冊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印章、國 民身份證、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單,親自至臺灣銀行任一分行辦理對保手續;如為續貸、年滿20歲且有臺銀帳戶者可選擇線上申貸。
(二)對保期間:8月1日起至9月底(上學期)、1月 15 日至2月底(下學期)。
(三)註冊日前繳交臺灣銀行簽章之撥款通知_學校存執聯至學務處,撥款通知即為對保單。
(四)未繳交對保單者,視同未完成註冊,請審慎處理;另未交或遲交對保單致未能依限彙報教育部進行家庭年所得查調者,需自行負責。
貸款金額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學生平安保險費:該學期實際繳納金額。
(三)音樂指導費(限音樂學院系所及音像藝術學院應用音樂學系)
(四)學分費:採學分數,由學生自行決定欲貸學分數,上限為 15 學分。
(五)書籍費:3仟元。
(六)住宿費:其金額依該學期之規定;若住宿校外學生,則依校內住宿費最高額辦理。
(七)生活費:限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學生,貸款額度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新臺幣4萬元、中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 新臺幣2萬元。
(八)就學貸款所需作業期程較長,從學生繳交對保單到加貸項目實際撥款,其間約需3至4個月,書籍費或生活費者如需申請預撥費用請於開學後2週內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加貸提前撥款申請書)
利息負擔及還款年限:(就學貸款與優待減免所得列計及申復)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下者:
A類:家庭年收入114萬元以下,在校期間政府負擔全額利息;畢業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本息。
B類:家庭年收入114-120萬元,在校期間政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利息,貸款日起開始繳交利息;畢業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本息。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以上者
C類:必須同學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2人以上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者始得申請;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利息,貸款日起開始繳交利息;畢業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本息。
請注意:以上B、C類學生,在學期間需自撥款日次月起自行支付每月利息。
(三)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方式:
- 學生未婚者,學生本人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學生離婚或配偶死 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學生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於開學後公告,未通過者,由學校通知學生 補繳學雜各費。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償還貸款之本金,以每六個月為一期,至遲應自其貸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並得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男生因隨即服役者,得延長服完兵役之義務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 因故退學或就業後未繼續升學者,應於退學或就業後滿一年之日起一次償還。
- 另出國留學、定居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
(二)申貸學生戶籍資料如有異動請主動至教務處更正。
相關網站:
(一)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二)本校「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