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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一、教育部為協助在學學生減輕就學貸款利息負擔,及申請就學貸款之學校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為減輕其還款壓力,爰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在學學生本貸款利息負擔。
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皆由各該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已無「申請貸款之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且學生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之兄弟姊妹或子女人數一人,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利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放寬貸款學生應一就學等事實完成日後按月攤還本息之期間。
將貸款學生應自就學等事實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貸款本息,修正為自事實完成後滿二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貸款本息,以減輕學生還款壓力。(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修正規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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