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慰助金
獎助學金之急難慰助申請須知
申請期間:
由學生或系所於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提供對象:
本校學生在學期間遭遇意外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嚴重影響就學,或意外身故亟需扶助者。
應繳文件:
【每件申請案均須檢附之表件,於「事發日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急難慰助金申請表。
- 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依申請事由,尚需分別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家庭遭逢重大自然或人為災害等變故:檢附公務機關或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學生重傷或重病:檢附醫師證明及醫院醫療收費明細表。
- 學生/學生之父親、母親或監護人一方死亡:檢附死戶證明書。
- 其他:(請說明)
分配金額:
符合申請條件者,依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核給,必要時得召開複審委員會議,由本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視個案情況決定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以 5 萬元為上限,由學生事務處審核後陳報校長核定發給。
相關網站:
「稅別分類請選”稅務行政”」、「稅別分類請選”稅務行政”」,線上申請需申請兩種 *請同時檢附申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的資料
- 財產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個人所得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